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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部分备案事项和精简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材料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8-03 16:33:10    文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取消部分备案事项,减少部分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材料,相关通知如下:

一、 精简取消事项

1.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2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事项。

3.取消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备案事项。

4.取消预算价备案事项等4个事项。

二、 减少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材料

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证明。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核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文号:厦建审〔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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